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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新发布理财规定

基金经理赵女士

2020-02-03 发布

近几年,利用资金盘进行传销、非法集资的案件层出不穷,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呢?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


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产品准入门槛下调了,不再是五万,而是一万就可以购买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了!


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二、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

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2、加强销售管理。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引入投资冷静期。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强化信息披露。

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


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


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虽然现在资金盘骗局非常多,各位投资者要小心谨慎,以免落入骗局,同时国家也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各位投资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