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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P2P网贷案主要集中的两大罪名

资深法律顾问袁律师

2019-08-02 发布

据统计,目前已被法院判决的P2P网贷案件至少有48起,其中,34起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案,9起被以集资诈骗罪定案,1起被以合同诈骗罪定案,1起被以诈骗罪定案,2起案件同案出现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起案件同案出现集资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占已判案例的94%。


盘点近年典型案件:


浙江“银坊金融”案:P2P业界最重判罚的案件

2013年10月,蔡某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月7日,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蔡某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向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至案发时,蔡某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万多元。2016年4月,蔡某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北京“e租宝”案:涉及投资者高达90多万人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期间,“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90余万名,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其中约有15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某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P2P网贷刑事案件主要涉嫌两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P2P网贷案件经常发生,曝曝君提醒各位投资者在进行P2P金融投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以免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