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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曝曝君

2020-03-06 发布

为深入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根据全市工作部署,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相关单位,编制了《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已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先后两轮批复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其中金融开放是重要试点内容。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国函〔2019〕16号),同意在北京继续开展和全面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177项试点任务中,金融业约占1/4。

  当前,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扩大金融业开放的重大举措。一年多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等政策措施,金融开放时间表进一步提前。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大型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聚集,一直走在国家金融开放前列。北京金融开放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在当前时间节点下,深入实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动北京金融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改革,对于服务好国家金融开放大局,促进国家金融开放成果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在服务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过程中,结合国家金融开放最新政策和金融机构反映的实际需求,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对金融领域试点任务进一步梳理细化,研究制定北京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不是简单的试点任务落实方案,而是以更大力度推动金融重点领域开放、以更高标准承接国家金融开放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目标意义

  当前金融业已成为首都经济第一大支柱产业,发展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行动体现。当前国家新一轮金融开放中,许多外资金融机构将北京作为进入中国的首选地。实施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就是要把握新一轮国家金融开放和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双重政策机遇,着力解决金融领域痛点难点问题,以首善标准高水平推动首都金融开放改革,为国内外金融机构营造开放高效、安全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国家金融开放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三、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共计9方面38条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推动放宽征信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积极为国际评级机构进入国内评级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落户北京;推动放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在京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支持在京设立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合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推动放宽证券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在京新设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允许所设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类字样,便利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在京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加强对境内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 

  同时,北京将积极落实国家金融委办公室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京设立或扩大持股比例,积极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在京展业需求。

  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京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深入推进中关村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试点,争取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研究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探索跨境金融能力建设试点,研究允许少数资质较好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双向跨境金融综合服务;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积极争取投资额度;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北京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在京开展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加快推动在京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跨境发展;发展跨境人民币参与产权交易,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跨境交易,探索拓展产权交易品种和形式;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搭建“一带一路”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在京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拓展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合资券商获得债券通做市商保荐业务资格等;推动有需求的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汇总征税”等关税保函业务;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在京发展,扩大业务范围,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包括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在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

  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和推动北京企业在新三板与港交所双向挂牌;对符合条件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给予支持;支持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推动北京环境交易所发展碳交易与环境权益融资,建立绿色项目储备,拓宽绿色资产标的范围。 


  提升金融服务国际化——进一步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交通罚没、公共缴费、政府服务等领域推动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推动“一带一路”责任投资和ESG原则建设,推动国际金融机构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京设立《“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秘书处;制定北京地区巨灾保险可行性工作方案;深入推动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探索汽车金融公司通过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方式获得客户授权,查询征信记录;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发展跨境业务,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支持金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各类机构举办金融科技领域国际研讨会、展会和交流论坛。


  大力聚集国际金融人才——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有效金融手段,支持首都国际人才社区建设,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京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协调推动给予外籍金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对金融等重点服务业领域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京工作许可最长可给予5年有效期;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服务。

  优化金融安全稳定环境——落实北京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目录,逐步扩大信息共享深度和广度,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配合,增强监管合力,维护首都金融稳定。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